一个员工都如此!不愖想象!
中石油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简称第七加油站)原站长满新凯,从2006年开始以“倒油”为名,向河北省辛集市的一些投资者吸储,累积金额达12.68亿余元,并许诺了最高达45%的利息。最终给多名存款人造成高达1.28亿余元的损失。满新凯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辛集市的李金红等3名借款人认为,第七加油站及其上级单位中石油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简称石家庄分公司)应对此事负责,于是将二者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亿余元损失。昨天,京华时报记者独家获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赔偿李金红等3人共计1.1亿余元。
目前,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第七加油站及石家庄分公司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石油方面称,中石油对员工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监管义务。无法做到监管好每一名员工保证其不违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还认为,李金红等人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益而参与了满新凯的非法吸储活动,并最终造成了损失。第七加油站只是一个加油站,油品由上级配送,所需日常费用由上级拨付,且中石油是特大国有上市公司,不可能向个人借高利贷,不可能通过加油站融资,更不允许企业融资进入员工个人账户。这都是商业常识,李金红等人都是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私营企业主,并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谨慎义务,才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李金红等人面对高额利息引诱,背离实体经济的正常经营轨道,参加非法吸储产生损失,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试问中石油:满新凯作为第七加油站原站长,以负责人身份出面向社会非法吸储,且在借条上加盖第七加油站公章。作为其上级单位的石家庄分公司以及满新凯就职的第七加油站究竟该不该负责?
引自:中石油被判赔1.1亿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作者:石油人
吴振 说:
申九庆 说: